校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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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 ♦獎助學金申請 ♦ ♦114-2【經濟不利學生產業實習獎助金】即日起收件至6月26日(五)16:00止,請符合資格學生備齊相關文件至課務組辦理!
一、申請時間:
即日起至6月26日(五)16:00止,逾時恕不受理。
二、補助對象
本校具本國籍且為教育部認定之經濟不利在學學生:
  1. 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2. 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
  3. 原住民學生。
  4. 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
  5. 懷孕學生、扶養未滿三歲子女之學生。
  6. 其他經由本校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
 上述身分以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補助。
三、申請表件:
申請表一份(附件一之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郵局匯款資料表一份(附件一之二)。
於實習完畢後二週內,備齊電腦繕打之實習成果報告表,且至少附上兩張以上活動照片並彩色列印(附件二)
實習薪資/津貼證明切結書各一份(附件三)。
​四、實施方式:
以個人方式申請,每一實習課程每人以申請一次獎助金為原則。
申請人之實習機構為本校者,不予補助。
申請人須經由老師推薦至國內外相關機構實習,教師須於實習前一個月與實習機構確定,實習生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表件(附件一),並由各學系彙整後送至課務組。
申請人須於受獎學期完成教務處之學習計畫表(詳如自我學習計畫獎助學金要點),並審核通過後始得核發本獎學金。
申請人須修習實習課程,且成功至國內外相關機構實習滿一個月,於實習完畢後,備齊電腦繕打之申請表(附件一)及實習薪資/津貼證明切結書(附件三)送交至課務組,核發三千元。
申請人實習完畢並完成實習成果報告表(附件二),核發七千元。
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複兼領其他政府設置之獎助金。若經發現者,將取消獎助金資格並追繳已領取之獎助金。
五、獎助金原則:
每人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實際補助人數及金額由審查小組視執行情形及申請人數酌以調整)。

►如有疑問,請洽教務處課務組林小姐,電話:(04)22213108分機2015


 
文章建立日期:2026-04-15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26-04-20 教務處課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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