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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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轉知---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修正相關訊息
教育部書函以,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修正案,請查照。

主要修正內容簡述如下:

(一)明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8項第2款所定最高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所列各款規定審認之。

(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序文所定知悉,不以被害人須向雇主提出性騷擾申訴為限。該條文由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3項移至第4條之3第1項,內容未修正。
 
文章建立日期:2026-04-21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26-04-21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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