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轉知---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修正相關訊息
教育部書函以,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修正案,請查照。
主要修正內容簡述如下:
(一)明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8項第2款所定最高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所列各款規定審認之。
(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序文所定知悉,不以被害人須向雇主提出性騷擾申訴為限。該條文由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3項移至第4條之3第1項,內容未修正。
文章建立日期:2026-04-21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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