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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實作場域設備精進計畫補助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計畫補助對象及計畫執行單位:
(一)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學校):
1.公私立技專校院。
2.由技術學院改名之一般大學。
3.由技專校院與一般大學合併後存續之一般大學。
(二)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不得申請。
(三)執行單位應為院、所、系、科之教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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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法規修正~「教育部實作場域設備精進計畫補助要點」第2點
「教育部實作場域設備精進計畫補助要點」第2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以臺教技(三)字第1152301128A號令修正發布
教育部實作場域設備精進計畫補助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計畫補助對象及計畫執行單位:
(一)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學校):
1.公私立技專校院。
2.由技術學院改名之一般大學。
3.由技專校院與一般大學合併後存續之一般大學。
(二)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不得申請。
(三)執行單位應為院、所、系、科之教學單位。
文章建立日期:2026-05-25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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