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申請方式)
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並於線上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將申請案送至計畫執行機構,由計畫執行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主持人資格切結書一式二份函(含電子公文)送本會,申請案應經計畫執行機構審核符合內部利益迴避相關規定;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有二家以上計畫執行機構共同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時,應由計畫主持人任職之計畫執行機構提出申請:
(一)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申請本會補助總經費每年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或全程總經費超過一千萬元者,應提供與該產學合作計畫相關之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
(二)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之個人資料表。
(三)申請截止日前五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專利或技術報告最多五件(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七年內,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期間予以延長,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經計畫執行機構完成行政程序後之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產學合作計畫使用申請作為出資等相關文件。前述設備完成評價後,由計畫主持人檢齊相關評價資料及同意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之承諾書等證明資料,以供該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三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
(五)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時,應檢附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率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
(六)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
1.產學合作計畫中涉及從事人體研究、人體試驗、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者,應檢附倫理審查委員會相關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並於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底前補齊核准文件,以利審查。
2.本會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之研究計畫涉及以個人或群體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使用可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性探索活動者,應於計畫執行前繳交已送研究倫理審查之證明文件。
(七)研究計畫涉及從事人體研究、人體試驗者,應增填研究中的性別考量檢核表。
(八)其他與申請產學合作計畫相關文件(包括中途退出或加入合作企業時,其智慧財產權或技術使用相關規範文件等)。
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二件以上產學合作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本會依申請件數逐級審查。
申請補助項目中(含企業配合款),同時申請或已接受政府相關補助者(包括參與其他同時申請或已執行之計畫),應予敘明;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重複支領政府補助者,本會得追繳該計畫全部或部分補助。
十八、結案報告
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計畫執行機構應向本會及合作企業繳交產學合作計畫研究成果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電子檔),並將產生之研發成果及實際運用績效等相關資料,辦理相關登錄作業。
二年期以上產學合作計畫,應於當年計畫結束三個月前向本會提出次年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並線上繳交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如涉及從事人體研究、人體試驗、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者,繳交次年度計畫申請書及當年進度報告時,應一併檢附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核准文件;繳交時未能一併檢附者,應於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底前補齊。
計畫主持人對上述產學合作計畫之精簡報告、完整報告及研發成果實際運用績效登錄等內容,應負完全責任。如因涉及專利、技術移轉案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等,而不宜對外公開者,請勿將其列入精簡報告;原則上本會將公開精簡報告,完整報告不予公開。
回上一頁
校園公告
法規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十八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5年5月28日科會產字第1150034596號函修正五、(申請方式)
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並於線上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將申請案送至計畫執行機構,由計畫執行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主持人資格切結書一式二份函(含電子公文)送本會,申請案應經計畫執行機構審核符合內部利益迴避相關規定;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有二家以上計畫執行機構共同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時,應由計畫主持人任職之計畫執行機構提出申請:
(一)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申請本會補助總經費每年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或全程總經費超過一千萬元者,應提供與該產學合作計畫相關之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
(二)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之個人資料表。
(三)申請截止日前五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專利或技術報告最多五件(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七年內,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期間予以延長,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經計畫執行機構完成行政程序後之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產學合作計畫使用申請作為出資等相關文件。前述設備完成評價後,由計畫主持人檢齊相關評價資料及同意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之承諾書等證明資料,以供該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三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
(五)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時,應檢附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率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
(六)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
1.產學合作計畫中涉及從事人體研究、人體試驗、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者,應檢附倫理審查委員會相關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並於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底前補齊核准文件,以利審查。
2.本會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之研究計畫涉及以個人或群體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使用可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性探索活動者,應於計畫執行前繳交已送研究倫理審查之證明文件。
(七)研究計畫涉及從事人體研究、人體試驗者,應增填研究中的性別考量檢核表。
(八)其他與申請產學合作計畫相關文件(包括中途退出或加入合作企業時,其智慧財產權或技術使用相關規範文件等)。
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二件以上產學合作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本會依申請件數逐級審查。
申請補助項目中(含企業配合款),同時申請或已接受政府相關補助者(包括參與其他同時申請或已執行之計畫),應予敘明;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重複支領政府補助者,本會得追繳該計畫全部或部分補助。
十八、結案報告
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計畫執行機構應向本會及合作企業繳交產學合作計畫研究成果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電子檔),並將產生之研發成果及實際運用績效等相關資料,辦理相關登錄作業。
二年期以上產學合作計畫,應於當年計畫結束三個月前向本會提出次年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並線上繳交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如涉及從事人體研究、人體試驗、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者,繳交次年度計畫申請書及當年進度報告時,應一併檢附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核准文件;繳交時未能一併檢附者,應於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底前補齊。
計畫主持人對上述產學合作計畫之精簡報告、完整報告及研發成果實際運用績效登錄等內容,應負完全責任。如因涉及專利、技術移轉案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等,而不宜對外公開者,請勿將其列入精簡報告;原則上本會將公開精簡報告,完整報告不予公開。
文章建立日期:2026-06-05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26-06-05
研發處育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