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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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轉知>「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部分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以臺教社(四)字第1152401484A號令修正發布

「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部分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以臺教社(四)字第1152401484A號令修正發布

 

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推薦程序:
(一) 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推薦單位主動舉薦或由有意願被推薦者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屬同一單位之團體,不得相互推薦,例如大專校院不得推薦所屬系所或社團。
(二) 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推薦二個以上團體或個人者,應排列優先順序。
(三) 推薦之事蹟應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本土語言活動之功效。
(四) 曾得團體獎或個人獎之團體或個人,三年內不得再予推薦同獎項;推薦終身奉獻獎者,原則以曾得個人獎者為推薦對象,但經認定其確有推動本土語言之重大且特殊貢獻事實者,不在此限;曾得終身奉獻獎者,不得再予推薦。不得就同一事蹟同時推薦本要點各獎項或本部其他獎項;曾得前開獎項者,亦同。
(五) 推薦表(如甲、乙、丙表)之內容,應由推薦單位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評選:
1. 推薦單位應填妥推薦表,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供參。
2. 顯著事蹟欄以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主,並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3. 推薦意見欄應加註評語。
(六) 推薦單位應另撰寫推薦對象之簡介表(如丁表)。
(七) 推薦單位應彙集推薦表(甲、乙、丙表)、簡介表(丁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以郵戳為憑)寄交承辦單位,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八) 各推薦單位就主動推薦或申請推薦之個人或團體,其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從嚴審核;所推薦個人、團體或其負責人於得獎前,有職務異動、發生意外事件或原提供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應即時函知本部;有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並應報本部撤回其推薦:
1. 推薦事蹟不實。
2. 違反學術倫理,且情節重大。
3. 違反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屬實。
(九) 推薦單位繳交之資料,不予退還。
七、表揚名額及獎勵:
(一) 終身奉獻獎:每年至多一名,得獎者由本部頒發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 團體獎及個人獎:
1. 表揚之團體及個人名額合計不得超過十名。但當年度推薦件數超過一百五十件時,每增加五十件,得增加一名。
2. 團體獎得獎者由本部頒發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個人獎得獎者由本部頒發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 各獎項經決選決議後得從缺。
八、表揚方式及日期:頒獎典禮由本部擇期公開辦理,以於「世界母語日」(二月二十一日)舉行為原則。
十、得獎後之個人、團體或其負責人有下列情事,由本部提經當年度評選小組審議,經評選小組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依限繳回受領之獎座及獎金:
(一) 得獎事蹟不實。
(二) 違反學術倫理,且情節重大。
(三) 違反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屬實。
因推薦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得獎者有評選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限制其一年內不得辦理推薦。
 

文章建立日期:2026-06-08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26-06-08 通識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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