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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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本校115年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
本校115年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
一、本校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
(一)保單之保險期間自115年06月01日12時起至116年06月01日12時止。
(二)得標廠商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如附件,保險單號碼0201第15PBL00306號。
(三)投保總類別:「營業處所」;經營業務種類/學校
(四)保險專線0800-053-588
(五)不包括:
      1.保單的除外規定。      
      2.本校教職員工不在承保範圍
:因各產物保險公司自105年4月起已停售「非活動型公共意外責任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附加險」,故本校教職員工之人身安全及財損已非屬全校性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之保障範圍。
      3.各單位辦理大型活動、場地委外、場地出(租)借或從事有風險之實驗,不在承保範圍:建議根據其活動及風險屬性,依行政院「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辦理加購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提醒:本校學生辦理學生平安保險及傷病醫療保險事宜,請洽學務處運動防護暨衛生保健中心。

二、申請理賠程序
(一)依據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規定:
1.意外事故發生後立即以電話(保險專線0800-053-588)通知本公司服務人員或相關保戶服務單位。
2.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管道:(1)透過服務人員轉送
      (2)親臨本公司各地行政中心申辦
      (3)醫療理賠自行郵寄:可將應備文件連同申請書郵寄至各地行政中心辦理
3.理賠單位受理(文件不齊通知補件)。
4.依約進行理賠審核。
5.理賠審核結果通知。

(二)其他說明(請依實際需要辦理)
1.請通知並會同場地管理單位/警衛拍照存證及記錄(若需申請出險理賠請索取出險通知單):
2.保持現場狀況完整,並立即報警(110)處理。
3.將傷者先行送醫(119)。
4.通知總務處保管組:04-22213108分機2063轉知產險公司。
5.財務受損請勿自行修復,產險公司人員會儘速與您聯絡。
6.攜帶行、駕照、維修估價單、報案三聯單、現場照片(含車號)、填畢之出險通知單(皆必要),至本校總務處保管組提出理賠申請。
7.請於事發後儘速提出理賠申請。
※請注意上列原則,保障您的權益。

三、其他規定及說明
(一)查本校每年所投保之校園公共意外保險係屬營業處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營業務種類:學校。 
(二)為利分散風險,建議各單位辦理校園活動時另行投保活動事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若發生意外可降低負擔程度;爰有關活動事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須依該場次活動內容、日期、時間、地點及參加人數,由主辦單位自行投保。
(三)投保依據:依行政院「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辦理

四、相關依據:
 (一)因各產物保險公司自105年4月起已停售「非活動型公共意外責任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附加險」,故本校教職員工之人身安全及財損已非屬全校性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之保障範圍。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丶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屬特別不保事項。 
(二)為加強教職員工之安全保障,敬請各單位依行政院訂頒「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規定,於校內「舉辦活動」、「場地委外」、「場地出(租)借」或「從事有風險之實驗」時,務必要求主辦與協辦單位根據其活動及場地風險屬性,辦理「額外投保並保額加倍」,再附加活動舉辦期間責任(包含僱主責任)等類似相關保險。
  (三)本校舉辦各類活動,與營業處所性質相異,且人數有集中性,若遇有意外事故造成傷亡人數大,故於營業場所舉辦活動者,除營業場所業者原已投保責任保險外,舉辦活動時應就活動所衍生之風險另外投保責任保險。舉辦活動就每人及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亡責任保險最低投保投保金額,依活動場地、性質、風險等級及參與人數等因素歸類為室內、室外、靜態、動態、參與人數多寡等分別訂定。
 
五、公共意外險及責任保險概念(摘錄自公共工程委員會>附錄:保險之相關概念>第八點、第十點)
(一)「公共意外險」屬產物保險,其涵蓋範圍以學校(或負責人)的風險為主,故以學校的責任為「保險標的」,其保險費應由學校自行負擔,不能向學生(或家長)收取保費,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通常要先鑑定該事故是否屬於校方的責任,且理賠給付對象為學校(或負責人)
 
(二)何謂責任保險?其與財產保險有何不同?
答: 所謂責任保險係指責任保險人(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故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所謂依法,係指依據「法律規定」而言,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如民用航空法,大眾捷運法,核子損害賠償法等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法律無特別規定者,則適用一般民法有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因民法採行過失責任主義,故被保險人依法律規定須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以有過失為前提,並受賠償請求時,始由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一般責任保險單僅承保被保險人之法律責任,而將契約責任列為不保事項。責任保險因承保對象不同,風險性質亦各異,但均具有共同特性,與傳統財產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因所有物遭受危險事故所致損害,以保險範圍予以填補損失有所不同:
. 責任保險係以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此項賠償責任是否發生並不確定,但一旦發生即須負賠償責任。
2.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範圍,除第三人因身體傷害或財物毀損之直接損失外,尚包含精神上損害賠償。
3. 責任保險無「保險價額」之觀念,故對約定之「責任限額」稱為「保險金額」。要保人視其實際需求與保險費負擔能力與保險人洽訂適當之責任限額,而無所謂超額保險或不足額保險之現象。
4. 原則上須由被保險人賠償受害人後,再由保險人依據保單約定賠償被保險人,但保險人亦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受害人(第三人)為給付,受害人對保險人無直接請求權。
文章建立日期:2026-06-15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26-06-29 總務處保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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