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115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受理申請至115年10月16日(五)16時止, 請符合資格學生備齊相關文件至課外活動組辦理!逾期不受理~缺件不受理~請把握時間~
獎學金辦理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教育部115年9月)(如附件)
獎學金申請資格:
本校日間部及進修部學士班二年級以上(一年級新生未具有前一年度學業成績,不納入獎學金發給對象)在學本國籍學生為限(不含延長修業年限之延修生、碩博士生、學士後學系(學位學程)學生及外國學生),且具備下列「經濟不利」及「成績優異」兩項條件:
(一)經濟不利
1. A類: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114學年度第2學期):含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原住民學生。
2. B類:具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補助資格者、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及其他經由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114學年度)。
(二)成績優異
1. 114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30%以內、操行成績須達80分(或A-)以上,且未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
2. 前開成績優異條件為最低標準,學校可依實際情形另訂更高之標準。
獎學金發給期程:
獎學金核發期間自 115年 8月 1日至 116年 7月 31日止,共12個月。
若獎勵對象為115學年度應屆畢業生時,核發至 116年 6月 30日止,共11個月 。
獎學金獎勵額度及人數:
(一)符合前述A類經濟不利資格且成績優異者,本校核配人數11人
獲獎學生每月發給新臺幣8,000元,每學年度合計最高發給新臺幣9萬6,000元。
(二)符合前述B類經濟不利資格且成績優異者,本校核配人數12人
獲獎學生每月發給新臺幣1萬元,每學年度合計最高發給新臺幣12萬元。
獎學金領取限制及停止核發事由:
獎學金申請步驟:
- 第一步:填寫申請表(請下載附件填寫)並詳細閱讀附件「勵學獎學金申請表審核作業補充說明」
- 第二步:
- (一)至註冊組申請114學年度第1、2學期成績單正本和班排名正本各1份(須加蓋註冊組印章)
- (二)至學生安全暨生活輔導組申請114學年度無警告以上處分紀錄證明書。
- (三)114年家庭所得總額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請至國稅局或各分局、稽徵所申請家庭所得總額計列人員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至戶政機關申請家庭所得總額計列人員戶籍謄本(3個月內具完整記事)或戶口名簿(具完整記事),但已具114學年度不利處境助學金資格者無須申請檢附。
- (四)繳交114學年度(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間所獲特殊優異競賽、成就或服務表現證明文件影本。
- 第三步:將申請表及上列(一)~(四)項文件於115年10月16日(五)16時前繳交或郵寄送達課外活動組(鶴鳴樓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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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獎學金提醒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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