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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教育部書函,檢送考試院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1、配合銓審互核實施辦法之修正與人事及會計實務作業,將借支用語修正為暫支,並刪除由人事單位將新到職者之送審日期及文號通知會計單位、人事單位應將未依法支給俸給之案件層轉銓敘部辦理等不合時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第13條及第14條)
2、修正並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修正條文第16條)
3、刪除第18條銓敘部應定期將銓敘審定合格與不合格人員列冊彙送審計機關查核之規定,以符實際。
(二)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1、修正未列入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之人員,其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修正條文第3條)
2、修正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
3、修正不予採計提敘之年資範圍。(修正條文第8條)
現職公務人員如具有得採計提敘之契約進用全職專任年資,得於115年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並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1、配合銓審互核實施辦法之修正與人事及會計實務作業,將借支用語修正為暫支,並刪除由人事單位將新到職者之送審日期及文號通知會計單位、人事單位應將未依法支給俸給之案件層轉銓敘部辦理等不合時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第13條及第14條)
2、修正並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修正條文第16條)
3、刪除第18條銓敘部應定期將銓敘審定合格與不合格人員列冊彙送審計機關查核之規定,以符實際。
(二)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1、修正未列入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之人員,其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修正條文第3條)
2、修正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
3、修正不予採計提敘之年資範圍。(修正條文第8條)
現職公務人員如具有得採計提敘之契約進用全職專任年資,得於115年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並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文章建立日期:2026-09-30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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